第一条 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(以下简称“高新区”)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,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》(厦府〔2016〕362号),结合高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,并被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。高新区设立“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”,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,专项用于补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及其工作经费。
第二章 完善服务机制
第三条 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统筹协调、服务指导。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上市办”),挂靠管委会经发处。上市办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事宜。
第四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,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,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:
1.生产经营领域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、省市和高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;
2.企业盈利能力强、成长性高、发展前景好,基本符合上市要求;
3.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,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;
4.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。
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或园区管理单位推荐、上市办初审、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。